中华网财经9月19日讯:云南大理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定于9月30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
总的来看,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准入管理、配租管理、租赁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八章,共计60条,较原来的《办法》增加了1章14条。
具体而言,该《办法》进一步实行两房并轨,分级定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分级定租,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配租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承租人按每平方米租金标准乘以房屋建筑面积所得总额缴交租金。
此外,在新修订《办法》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由原来的先到社区提交申请,并经社区侦查核实再上报住建部门修订为直接到住建(保障)部门申请,由住建部门在初审、联审、公示的基础上予以摇号配租,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办法》第十九条中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修订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进一步放宽了准入标准,扩大覆盖面。
以下为具体政策原文:
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云南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大理市人民政府、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理海东开发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将建设资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目标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保障)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建设和管理的配套政策。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理海东开发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经开区、海开委住建(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修缮维护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等配合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曝光的核查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住建(保障)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总体需求状况,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资金安排等,报大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经开区、海开委住建(保障)部门根据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结合本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户籍人口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用地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一般实行划拨供应,也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价格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在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选址,应当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的区域。规划设计按照节约集约、节能环保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经济适用。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取由大理市人民政府、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理海东开发管理委员会投资建设(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以下简称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及其他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以下简称企业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以下简称商品房配建)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投资建设(含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政府或企业对商业用房、闲置工业厂房、仓库、城中村住房等非居住房屋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改建的住房;
(五)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六)政府统一管理的直管公房;
(七)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八)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成套住房建设以一居室或者两居室的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应当进行简易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宿舍型住房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按照规定建设部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属于开发商,由开发商按照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出租和管理,10年后可以出售,也可以继续出租经营。
第十二条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40%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60%予以配建;利用企业自有土地、并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30%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70%予以配建。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中央、省、州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人民政府和“一区一委”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
(三)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房地产开发税的10%、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的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五)投融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六)金融机构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建设经营等环节涉及的相关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原标题:【云南大理公租房新规:准入标准降至家庭人均低于20平 9月30日正式施行】 内容摘要:中华网财经9月19日讯:云南大理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定于9月30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准入、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fangchan/146281.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